聂某某在妻子孕晚期出轨,被法院判决书面道歉并赔偿1万元,但判决生效已逾两个月,他拒不履行道歉和赔偿义务,目前更已入职香港城市大学研究员岗位,导致受害者小莫至今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致歉。
一、判决已生效但未见任何履行动作
判决内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聂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小莫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侵害其人格权,判令七日内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执行现状:上诉期和执行期均已届满,案件已结案,但聂某某至今未提交书面道歉信,也未支付赔偿金。受害者小莫称“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得到道歉”。
司法态度:法院判决明确了侵权责任,但聂某某将法律责任视若无物,甚至反诉小莫侵犯名誉权(被驳回),显示出对司法裁决的藐视。
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主观态度与后续行为
公开拒绝:聂某某不仅不执行判决,还通过母亲发恐吓短信、上门围堵、网络造谣等方式报复维权者,其母仅被罚款200元。
反诉施压:聂某某反过来起诉小莫“造谣导致自己被开除”,意图通过诉讼让对方屈服,但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职业转移:在被原985高校退站、记过处分后,他于2025年8月迅速入职香港城市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担任研究员,以实际动作回避履行判决义务。
三、跨区域流动给执行带来现实障碍
地域壁垒:聂某某工作单位从内地高校变更为香港高校,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港澳地区的执行需要经过额外的司法程序确认,加大了受害者维权的成本和周期。
信息不透明:香港城市大学至今未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外界难以确认其招聘时是否核查过候选人的司法纠纷与师德处分记录。
制度缺失:目前内地高校师德处分信息尚未与港澳高校互通,失德人员可借助地域切换“清零”过往记录,使得法律判决的执行更多依赖当事人自觉,而非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