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福建福安“79岁老人吴某富被城管队员撞倒后离世”案一审开庭。据公开报道,2023年12月20日9时23分,福安市阳头市场三角坪附近,城管队员郑某亮与摆摊老人吴某富发生争执,郑某亮快速冲向老人并以身体撞击,致老人当场倒地;12月23日,79岁的吴某富经抢救无效离世。事发当日,郑某亮即被停职,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本次一审开庭,执法行为是否超限、临时工身份能否免责、民事赔偿如何认定等问题成为庭审及舆论关注焦点。
城管队员推倒79岁老人致其死亡,为何以“故意伤害”立案而不是“过失”?
定性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动了手”,而在于行为强度和主观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三条)在法定刑上有明显差异:前者最高可判死刑,后者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1]
从公开视频和警方通报信息看,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核心依据有三点:
- 行为主动性:视频显示郑某亮并非在推搡中失手碰撞,而是主动加速跑向老人,以身体正面撞击,这种动作在执法场景下已经超出了“制止违法”的必要限度。[2]
- 结果严重性:吴某富年事已高,倒地后于2023年12月23日去世,从碰撞到离世仅隔2天,事件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联度高。
- 执法场景特殊性: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城管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原则,面对老人占道经营,应当优先采取劝导、说服等方式,而不是采取暴力性肢体动作。[3]
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最终定性还取决于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包括执法记录仪是否完整记录了全过程、现场有无其他证人证言、老人倒地后的施救过程是否及时等。但至少从立案罪名可以看出,侦查机关认定郑某亮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伤害”的性质。
“临时工”是城管局的免罪牌吗?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法律上没有“临时工”这个免责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1]
换句话说,即便郑某亮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聘用或街道派驻人员,只要他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吴某富死亡,福安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就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单位赔偿后能否向郑某亮追偿、追偿多少,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义务。
常见误区:有人认为“谁撞人谁赔钱,单位可以一推了之”。事实上,行政机关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通过“临时工”切割。2023年12月25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回应称“涉事人员为临时工”,但这份回应并不能免除单位在民事赔偿和内部监管上的责任。[2]
另外,《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协管员只能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等辅助性工作,无权独立实施暂扣、强制带离等行政强制措施。若郑某亮在无执法资格的情况下单独执法,则属于越权执法,单位还需承担用人失察的行政责任。[3]
逼退老人前,城管手里有哪些合法手段?依法执法该走什么流程?
面对占道经营的老人,合法合规的处置逻辑是“先疏导、再警示、后处置”,而不是“先推搡、再吼叫、后担责”。
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确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城管队员遇到老人摆摊时,应当依次采取以下步骤:
- 第一步:口头劝导。告知占道经营违反的法规条款,告知合法摆摊区域,协助老人搬运物品至规定区域。
- 第二步:警示告知。对不听劝导的,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给出合理整改时间。
- 第三步:记录取证。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同时用手机拍摄现场环境、摊位位置、老人身体状况等,为后续处置留证。
- 第四步:依法处置。确需暂扣物品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诉渠道;对年迈老人,优先联系社区、市场管理方或家属协助处理,而非直接强制驱离。
各地柔性执法经验值得借鉴
据公开案例报道,河南商丘城管曾为瓜农规划临时销售区,宁波城管将闲置空地改造为便民摊位,海南有城管队员在执法时帮助老人卖完菜再依法劝离。[3]这些做法的共同点在于:把“管秩序”和“保民生”统一起来,而不是对立起来。老人摆摊卖菜往往涉及基本生计,一刀切的驱赶不仅容易激化冲突,也背离了城市治理的温度。
执法记录仪在案件证明中起什么作用?不公开会怎样?
执法记录仪是还原现场最直接、最权威的证据载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只会加深公众对执法过程的质疑。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删改。[3]本案中,网传视频已经显示郑某亮身上疑似佩戴有执法记录设备,但截至一审开庭前,完整执法录像是否全部固定、是否已移交司法机关,尚无公开信息披露。[2]
从证据规则看,执法记录仪的作用至少有三层:
- 证明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先劝导、后处置,是否遵守文明执法流程。
- 证明冲突起因和升级过程:现场是否有辱骂、推搡、挑衅,及双方相对位置、动作幅度。
- 证明事后救助是否及时:老人倒地后,执法人员是否立刻拨打120、采取急救措施,还是放任不管。
如果执法记录仪在关键时刻“没有电了”“坏了”或“没开”,按照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规则,执法机关需要承担不利解释的法律后果。公众质疑的并非执法记录仪本身,而是“选择性留证”带来的不信任感。
普通摊贩遇到城管执法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对摊贩而言,最实用的原则是:不回避执法、不暴力对抗、不放弃取证。
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 先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记录姓名和执法编号;没有证件的,有权拒绝其单独执法要求。
- 全程用手机录像:在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对执法过程进行录像,重点拍摄执法人员是否开记录仪、物品是否被损坏、有无肢体接触。
- 不骂人、不推搡、不抢物:一旦发生肢体冲突,无论责任在谁,摊贩都可能因“阻碍执行职务”而被追责,反而让事实认定复杂化。
- 依法申辩但不阻挠:可以口头提出异议,要求执法人员记录在案;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维权。
- 身体不适立即大声呼救并求医:老年人应主动说明身体状况,若感到不适立即要求拨打120,不要强撑。
城管执法冲突场景处置参照表
| 问题场景 | 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操作步骤 | 常见误区 | 注意事项 |
|---|---|---|---|---|---|
| 执法现场出现口角争执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明执法原则 | 当事人情绪激动、言语冲突 | 暂停执法;后退保持安全距离;记录仪同步开启;呼叫带队负责人支援 | “先压制住场面再说” | 口头争执不等于暴力抗法,执法人员无权先行肢体接触 |
| 需要暂扣占道物品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 违法行为属实且拒不改正 | 出示证件;告知理由;制作物品清单;出具暂扣凭证 | “直接扯过来就行” | 拖拽物品触碰到人身即涉嫌违法;需有法定程序并全程录像 |
| 当事人为年迈老人或残障人士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 年龄较大、身体虚弱、行动不便 | 以劝离为主;联系社区、市场或家属协助;必要时主动帮忙搬到合规区域 | “老人违法也该照罚不误” | 对老人应首先采取柔性手段,并防范突发疾病风险,不能简单复制一般程序 |
| 现场聚集围观人群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围观人数增多、起哄加剧 | 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向指挥中心报告,由正式执法人员到场处理,必要时请公安协助维持秩序 | “人越多越要硬碰硬立威” | 围观会放大冲突,正确的做法是“降温”,而不是在人群围观中强行执法 |
QA:关于此案和城管执法,你可能会问的两个问题
问题一:79岁老人被城管撞倒后离世,相关人员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据公开报道,郑某亮于2023年12月20日事发当日即被停职,公安机关于当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该案中吴某富年纪79岁,从被撞到离世仅2天。若故意伤害罪名最终成立,致人死亡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若法院认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体结果需以本次一审宣判为准。
问题二:占道摆摊被城管制止,摊贩应当如何避免冲突?
建议以三步应对:第一,保持冷静,不辱骂、不挑衅,避免因言语升级引发肢体冲突;第二,主动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同时用自己手机录像留证;第三,对暂扣物品有异议的,可以在不开抢、不阻挠的前提下口头声明“我保留申诉权利”,事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2]
79岁老人被城管撞倒后离世案的一审开庭,既是对一桩悲剧个案的司法回应,也是对城管执法边界的一次集中审视。应关注案件后续判决,但更值得日常关注的是:执法记录仪有没有全程开着?劝导流程有没有真正走完?老年人占道经营背后的生计问题有没有人管?城市需要秩序,也需要温度;法律是底线,更是共同守护的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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