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I数字人“方桃子”因在短剧中口播美瞳广告宣称“戴了一天很舒服”被律师指出涉嫌违反《广告法》,再次把美瞳广告的法律红线推上风口浪尖——美瞳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其广告受严格监管,绝对不能出现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虚假使用效果。
一、美瞳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受《广告法》专项约束
监管定位:美瞳(彩色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广告发布必须同时遵守《广告法》和《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禁止功效断言: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这意味着广告中不能出现“佩戴舒适”“安全放心”“不伤眼”等直接保证产品性能的表述。
强制提示义务: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二、AI数字人广告同样踩中虚假宣传红线
真实体验是底线:《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方桃子作为AI数字人,自身没有眼球、无法真实佩戴美瞳,却以第一人称说“我的美瞳戴了一天”,属于典型虚构使用效果,涉嫌虚假广告 。
AI身份不是挡箭牌:广州市番禺区市监局回应称,AI出镜带货本身不违法,但若利用AI技术夸大效果、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就属于内容违规 。
广告代言规则也适用:律师指出,AI数字人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但广告内容本身的合规性仍受《广告法》约束,不能因“非真人”就绕过审查 。
三、违规后的法律后果与消费者维权路径
行政罚款: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
民事赔偿:若因误导性广告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
举报渠道:消费者如发现美瞳广告存在误导内容,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由执法部门结合视频内容进行事实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