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后,河南高院于2022年12月再审改判谭某义无罪,核心依据是“疑罪从无”——在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原有罪判决被依法纠正。
一、证据合法性存在严重瑕疵
供述签名存疑:谭某义有罪供述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书写,且讯问笔录存在侦查人员未签名、疲劳审讯等问题,证据合法性无法保障。
程序违法明显:上述取证环节的严重不规范,直接动摇了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合法性基础。
二、供述真实性存疑且与客观证据矛盾
“先证后供”特征: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在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后作出,供述细节逐步与客观证据趋同,属于“先证后供”。
关键矛盾突出:供述先后提及匕首、镰刀、斧头等多种作案工具,但未提取到匕首,提取的斧头无法形成被害人伤痕;供述称被害人穿裤子,与尸体检验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的穿裙子相矛盾。
客观证据缺失:全案没有客观证据能确定谭某义与案件存在关联,证据链未能形成完整体系。
三、全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证明标准未达标:法院认为全案证据未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改判无罪:河南高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