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位母亲作为产权人,以低于女儿定价1500元/平米的价格与买方签约,事后女儿发现要求解约,最终母女赔偿了1.7万元——但母亲签下的这份低价合同,在法律上并非“绝对有效”,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一、合同效力:有效,但存在可撤销的法律空间
签约主体适格:母亲张阿姨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本人签字确认的买卖合同在形式上已成立并生效。中介据此认为“已尽到义务”。
关键争议点:虽然合同有效,但法律同时设置了可撤销的救济路径。本案中母亲对市场价格存在重大误解(以为只能卖7500元/平),且实际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二、撤销路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主要突破口
重大误解角度:张阿姨自称中介告知“房子只能卖到7500元”,她并不知晓女儿此前已定价9000多元。如果她能证明自己签约时对房屋市场价格存在根本性误判,且该误判直接导致其作出非真实意愿的签约决定,即可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角度:签约单价7500元相较于女儿预期的9000多元,整套房差价近10万元,差额比例超过16%。若经评估,该价格明显低于签约时的正常市场价,且中介利用老人信息不对称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认定构成显失公平。
撤销时效: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张阿姨签约当天即发现问题,时效上具有优势。
三、现实结局:协商解约,未走诉讼程序
实际处理方式:张阿姨发现问题后并未起诉撤销合同,而是通过与买方协商解除合同,退还1万元定金并额外赔偿7000元违约金。
未走诉讼原因:诉讼需要时间、成本,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法院需要审查“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价格是否显失公平”,而张阿姨“表示不用通知女儿”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疏忽。
法律风险提示:若买方不同意协商,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面临的风险是:要么以赔偿违约金的方式解约(本案情形),要么被迫以低价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