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艺人“方桃子”代言美瞳因虚构使用体验被下架,再次将AI代言的法律责任推至风口——AI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承担代言责任,但背后的广告主、内容制作方以及授权AI分身的明星,必须为虚假宣传“买单”。
一、法律主体界定:AI不是民事主体,不适用传统代言规则
AI无法成为代言人: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AI艺人是由算法生成的虚拟形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适用“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规定。
虚假宣传风险依然存在:AI艺人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属于虚构使用感受。例如“方桃子”在广告中说“戴了一天都很舒服”,本质上就是虚构体验,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AI生成”不是免责盾牌:法律不承认AI为责任主体,但内容使用者、发布者及运营主体负有核实义务,不得以“内容由AI生成”作为免责借口。
二、责任归属:广告主承担首要全责,内容制作方连带担责
广告主(品牌方)是第一责任人:作为广告发起方、收益方,品牌方对所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最终兜底责任。主观体验式话术必须留存实测报告与数据佐证,否则视为虚假宣传。
内容制作方(MCN、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知宣传内容夸大仍主动制作、生成、投放AI广告的团队,不得以“仅提供技术工具”为由免责。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判决使用AI发布侵权内容未尽核实义务的发布者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平台与技术提供者不能置身事外:平台若未履行审核、处置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技术提供者需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未标注或技术漏洞致滥用的需补充责任。
三、明星AI分身授权:视同本人代言,须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即担责:明星书面授权自身肖像、声音用于AI商业代言的,视同本人亲自参与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或广告虚假,明星需承担传统代言人的全部连带责任。
当前法律空白正在被填补:大量明星通过AI分身模式“躺赚”代言收益却规避风险。未来立法将明确:仅授权形象使用权、明确禁止商业广告的,可豁免责任;否则将依法追责。
维权已有先例:近期檀健次、杨紫等工作室相继发声,对未经授权利用AI生成肖像内容的行为取证追责,表明“AI侵权”绝非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