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法律后果:四被告全部获刑,但刑期均在一年以下
二审定性为串通投标罪:2026年5月28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四人构成串通投标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判罚:王某甲、王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量刑背后的逻辑:该案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案金额虽高达2.33亿元,但法院认定情节为“严重”而非“特别严重”,依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工程串标的入罪标准:金额、损失、行为三要素
金额门槛:根据司法实践,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即可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行为红线:凡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的,即使金额未达上述标准,只要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也可入罪。
三类具体模式:投标者之间串通报价排挤对手、投标者与招标者内外勾结内定中标、招标代理机构配合伪造招标条件。本案属于典型的“内外勾结”型。
三、若涉受贿,数罪并罚加重刑罚
国家工作人员更重:招标单位中负责招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并收受贿赂,将同时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
参考案例:入库案例潘某洪案中,其收受125万元贿赂并在评标时给予目标企业高分,最终被以串通投标罪(十个月)与受贿罪(五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五年九个月。
本案延伸:本案中收受300万元贿赂的医院党组书记另案处理,其将面临受贿罪追责,刑期通常远高于串通投标罪项下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