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卖房定价9000元/㎡,母亲却以7500元/㎡私自签约,导致一套房屋少卖近10万元。根据2026年网络热议的真实事件,陆女士委托中介挂牌售房,明确要求调价、签约需本人确认;中介却绕过她联系产权人母亲,母亲未与女儿沟通便签订合同。最终家庭选择解约,退还1万元定金并赔付7000元违约金,合计损失1.7万元。
核心法律区分:房子登记在谁名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产证登记人。不同登记情形,合同效力和维权路径完全不同。
情形1: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本次真实事件)
母亲是房屋产权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母亲签字的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女儿口头叮嘱中介“不能低于9000卖”,仅属于家庭内部沟通,不能对抗产权人本人签约行为。
- 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本次事件就是赔付7000元违约金才解约。
- 维权方向:中介明知实际委托人是女儿,仍绕过女儿直接与老人签约,未尽居间审慎核实义务,可以向住建部门投诉中介,起诉追究中介过错赔偿责任。
- 很难直接以“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起诉撤销合同,司法实践举证门槛很高,胜诉概率低。
情形2: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母亲签字签约
母亲不是产权人,若无女儿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母亲属于无权代理。
- 女儿拒绝追认:这份买卖合同对女儿不发生法律效力,女儿可以拒绝过户。买家不能起诉要求女儿交房过户,只能找签字的母亲追责,由母亲承担返还定金、赔偿买家损失的责任。
- 风险(表见代理):母女特殊亲属关系,如果母亲持有房产证原件,买方有理由相信母亲有权卖房,法院有可能认定表见代理,判定合同对女儿有效,女儿必须履行过户,之后女儿可以起诉母亲,向母亲索赔每平米1500元差价损失。
表见代理成立条件:买家善意无过失,有客观证据相信母亲有卖房权限;如果买家没有核实授权,直接和母亲签约,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不对产权女儿生效。
《民法典》关键法条依据
- 第171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善意相对人,可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 第172条(表见代理):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现实操作建议
- 委托家人卖房,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最低成交价格,写清楚:没有产权人本人确认,不得签约,口头委托风险极大。
- 明确告知中介:任何价格变动、签约,必须联系产权本人确认,该条款写入中介居间服务协议,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证据。
- 一旦家人擅自低价签约: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中介、买方,明确表明不认可该交易,留存全部沟通证据,避免被认定默许交易。
- 产权不在自己名下时,你对房屋没有法定处分权,只能提前约束中介,不能阻止产权人本人签字卖房。
本次事件教训
亲情不能代替法律,房产属于大额财产,口头叮嘱约束力弱,一旦长辈签字,解约往往要付出违约金代价,很多家庭因此产生巨额经济损失与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