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谁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法律明确限定诉权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只有父或母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祖父母不在原告范围:法院认为,陆芳明夫妇作为祖父母,并非法律规定的适格原告,因此其提出的亲子关系否认请求不予支持。
立法目的:法律将诉权严格限定在父母身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稳定,防止亲子关系被随意质疑引发社会震荡,遵循的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程序障碍:私下鉴定的证据为何不被法院采信?
鉴定程序存在根本瑕疵:老人私下剪取孙子的头发、指甲送检,但进行鉴定时,未成年人(8岁的小海)的监护人(其母黄某某)并未到场确认鉴定事项,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程序。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监护人未到场,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调取的血样鉴定同样受限:即便老人申请调取了儿子抢救时交警部门保存的血液样本进行复核,排除了亲子关系,但这份鉴定同样因程序问题未被法院采纳为定案依据。
三、潜在路径:在继承纠纷中寻求突破
继承纠纷或成唯一突破口:律师指出,虽然在否定亲子关系诉讼中祖父母没有诉权,但当争议进入遗产继承阶段时,继承资格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法院可以围绕继承资格进行事实审查。
申请法院调取DNA样本:在继承案件中,可以考虑赋予祖父母有限的程序性救济路径,允许其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公安机关保存的已故父亲的DNA样本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这不是重新确认亲子关系,而是围绕继承资格进行的事实审查。
“不利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若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作不利推定。但本案中,老人不具备诉权主体资格,其提交的鉴定又因程序瑕疵未获采信,缺乏适用这一规则的基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