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2026-08-10 10:13 来源:人间尘间录

  在厦门汤女士被前夫留下近6000万债务的事件中,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哪部分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一起还,哪部分只是个人债务或担保责任——民法典第1064条已经给出了清晰的三层认定标准,普通人必须读懂其中区别。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三类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微信、短信、口头等方式明确追认(如“这笔钱我们一起还”),属于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即使只有一人签字,也默认属于共同债务

  超出日常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大额款项(如投资款、经营贷款),若能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但此情形下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提供资金流向、用途证明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以下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婚前个人债务:婚前一方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

  超出日常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大额款项,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非法/不合理开支:赌博、吸毒、个人挥霍、婚外情消费等产生的债务

  擅自资助无关人员:未经配偶同意,资助无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离婚后的债务清偿规则

  共同债务必须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偿还后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被负债”方的抗辩路径:未举债一方可主张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提供家庭开支记录)、未参与经营、债权人无法举证资金用途来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