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方为何将城管打人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

2026-08-10 12:32 来源:每日新闻视点

  武汉警方将三名城管协管员在天桥殴打摊主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是因为他们的后续反击已明显超出“制止暴力”的必要限度,在对方丧失反抗能力后仍持续击打要害部位,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蓄意伤害而非正当防卫。

  一、案情还原:从管理纠纷到暴力升级

  事件起因:2026年8月9日晚9时35分,武汉武昌区司门口黄鹤楼天桥上,街道城管协管员金某在巡查时,与占道摆摊的摊主黄某某(女)、任某某(男)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

  冲突升级:口角中,摊主夫妇先行动手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金某被击伤后,同事严某、郭某闻讯赶来,三人共同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

  视频争议:网传视频显示,在摊主已被按压在地且失去抵抗能力后,三名协管员仍多次击打其头部,甚至使用摊位上的塑料物品等器械。

  

  二、定性核心:从“互殴”到“故意伤害”的法律边界

  行为性质质变:虽然摊贩先动手,但三名协管员在同事受伤后集结围殴、在对方已放弃抵抗后持续打击的行为,已超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范畴。

  暴力程度严重:警方通报指出,三人对已丧失反抗能力的摊贩进行反复击打,尤其是针对头部的打击具有明显的报复泄愤性质。这种“私力报复”行为直接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

  身份特殊性:协管员虽为辅助执法人员,但穿制服履职时更应恪守法律底线。警方没有因“对方先动手”而从轻处理,明确传递“执法权不是家暴权”的法治信号。

  

  三、警示意义:以暴制暴的代价与治理启示

  法律后果:金某、严某、郭某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这一结果直接剥夺了涉事协管员的工作资格和个人自由,代价沉重。

  执法规范警示:该事件暴露了基层巡管人员在冲突处置中“情绪失控→同事撑腰→集体施暴”的失控链条,也凸显了对协管员队伍加强法治培训和现场冲突管理机制建设的紧迫性。

  公共建议:警方通报的本质是提醒所有执法辅助人员——遭遇人身侵害时,正确做法是固定证据、报警求助,而非率众报复。暴力不仅解决不了管理难题,反而会让有理的一方沦为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