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为何只赔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赔企业倒闭损失?

2026-08-10 16:26 来源:城隅烟火留影

  一、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兜底与防泛化

  国家赔偿制度诞生之初就确立了“有限赔偿”原则——既要为公民因公权力违法所受侵害提供救济,又要考虑国家整体支付能力,防止赔偿范围无限放大。

  立法初衷:国家赔偿的定位是“底线救济”而非“全面填平”,重点保障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最基本权利,而非个体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

  平衡考量:若将企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管理漏洞、行业周期等也纳入国家赔偿,将导致赔偿额不可预估,超出公共财政承受边界

  二、“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法定界限

  《国家赔偿法》第36条明确,财产损失赔付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企业经营亏损、资产损毁、合同违约债务等被视为“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必然发生的财产减损,如被追缴的现金、被查封的特定物品损毁、已产生的必要运费等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预期可得但尚未实现的利益,以及因人身自由受限间接引发的经营恶化、市场变化等后果——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因果关系链条过于遥远,难以精确量化

  举例说明:王飞夫妇案中,养殖场的生猪病死、加工厂停摆、3000万元债务,均被视为羁押行为间接引发的经营结果,而非羁押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因此不予赔付

  三、制度的现实张力与完善空间

  随着民营经济重要性提升,现行“一刀切”的损失划分方式在涉企错案中引发强烈争议。

  个案冲击:王飞夫妇案中,企业主被长期羁押导致企业全面崩塌,从资产上亿沦为打零工还债,获赔的41万元与3000万元债务形成巨大反差

  学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指出,这种赔偿设计在小微企业主被羁押的场景下,容易演变为“灭顶之灾”——程序上纠错,但人生无法重来

  改进方向:专家建议,对于因错误羁押直接导致的、具有唯一因果关系的企业经营损失,应探索纳入可赔偿范畴,同时强化“少捕慎押”政策的落实,从源头减少不可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