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下架,核心原因有三
一、法律红线:美瞳属三类医疗器械,禁止代言人推荐
性质界定:美瞳(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因直接接触角膜、风险较高,在我国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最严格监管 。
法律禁令:《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该禁令适用于所有产品宣传场景,不存在例外 。
避责无效:品牌方试图以AI虚拟人不是“自然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代言人”来规避监管,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广告呈现的内容实质上已构成代言行为,背后品牌与运营方不能借此免责 。

二、事实硬伤:虚构佩戴体验,涉嫌虚假宣传
核心矛盾:方桃子是由算法生成的虚拟角色,不存在真实的眼球和生理感知能力,客观上无法产生佩戴美瞳的任何体验 。
具体违规:广告视频中,方桃子以第一人称口播“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可以放心眨眼”,该表述属于凭空虚构使用效果 。
法律定性: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这种虚构商品使用感受的表述,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的法律风险 。
三、商业投机:流量驱动下的合规失守
高额报价:方桃子出道仅30天便迅速走红,其巨量星图报价显示,60秒以上广告视频报价高达25.8万元,超越大量百万粉真人网红 。
避责心态:品牌方看中AI虚拟人“不会塌房”“人设可控”“零丑闻风险”等优势,试图借AI身份绕过对真人代言的严格约束,本质上是一种在监管灰色地带的商业投机 。
舆论反噬:广告发布后迅速引发大量网友质疑,舆论普遍认为“AI没有眼睛,凭什么说戴得舒服”,逼使品牌方与平台在事件发酵后紧急下架视频止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