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2026-08-10 16:52 来源:人间百态录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实际工资(即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应得工资)确定,而非仅按基本工资;武汉一男子正是凭此规则,在攒下206小时加班调休被拒后,通过法律途径获赔1.6万余元。

  一、加班费基数的法律界定:实际工资而非基本工资

  基数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所有固定发放的工资性项目,不得仅以“基本工资”“最低工资”等单项作为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支付办法,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约定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通过内部制度排除法定权利。

  本案应用:李先生月工资5875元,公司试图以1800元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按实际工资5875元核算休息日加班费1.3万余元。

  二、案件核心:公司“阴阳制度”被认定无效

  制度争议:李先生从公司内网下载的《管理制度》只写“加班时长核算为同等时长调休”,而公司当庭提交的同名制度却多出“未调休按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的条款。

  举证责任:因内网由公司单方管理、具备修改后台数据的条件,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原始版本证据(如系统日志)。公司无法合理解释版本差异,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采信李先生版本。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公司按5875元基数支付加班费1.3万余元及年假工资3000余元,合计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关键规则:休息日加班与年假权益不可“清零”

  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应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须按日工资200%支付加班费,离职时未调休部分必须折现。

  年假“过期作废”无效:公司单方规定“年假过期作废”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李先生因审批拖延导致年假清零,非自愿放弃,公司须按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维权启示: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制度下载录屏、审批申请截图等证据;制度争议时,“谁能提供原始版本”往往是胜败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