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两套制度逃避加班费法院如何认定

2026-08-10 16:52 来源:人间百态录

  武汉一名员工因患癌家人急需陪护,申请用206小时加班调休被公司拒绝,无奈辞职后对簿公堂,公司竟拿出“同名不同内容”的《管理制度》试图按1800元底薪结算加班费,法院最终认定公司“阴阳制度”无效,判赔1.6万余元。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不仅在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更在于当企业利用管理权篡改内部规则时,法院如何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戳破“假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一、案件源头:206小时调休被拒,年假被系统清零逼人辞职

  家庭变故:2024年,李先生直系亲属确诊癌症住院,急需陪护。他入职公司近7年,利用休息日加班积攒了206小时调休时长,向公司申请全部兑现用于陪护家人。

  冷酷回应:公司以“项目紧”为由直接驳回申请,也未提供任何替代方案。李先生无奈于2024年7月主动辞职照看家人,离职时这206小时既没调休成,也没拿到加班补偿。

  年假被吞:2023年10月,李先生曾通过系统申请3天年假,因审批流程拖延,次日凌晨被系统自动清零。离职时公司对此只字未提。

  二、对簿公堂:公司掏出“阴阳制度”试图压价,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在单位

  两套制度: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离职前从公司内网下载的《管理制度》,制度仅写了“加班可换调休”,未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公司也拿出同名同编号的《管理制度》,却在关键位置多出一句“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按此版本,加班费只能以1800元/月为基数,金额大幅缩水。

  真假对决:公司当庭登录内网演示下载,确实显示有“按基本工资核算”的条款。但李先生提供了更为严谨的证据——他在原工位电脑上录屏,打开浏览器下载记录,重新访问原始下载链接,文件内容与离职前完全一致,并无那句“按基本工资核算”。

  法院裁决:法院指出,公司作为内网系统和规章制度的实际控制者,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和便利,却未能提供系统日志等客观证据来解释两版制度的差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李先生的版本,认定“按基本工资核算”的说法不成立。

  三、依法判决:按实际工资算加班费,“年假过期作废”条款被否

  加班费基数:法院以李先生月均工资5000余元为基数,按休息日加班200%的标准核算,206小时加班费共计1.3万余元。

  年假补偿:针对“年假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的制度,法院明确认定该条款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李先生已提交申请,是公司审批拖延导致清零,并非自愿放弃,公司应按日工资300%支付3天未休年假工资3000余元。

  最终结果: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工资差额等共计1.6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