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儿子去世发现孙子非亲生”案中,祖父母手握两份私下亲子鉴定报告,却在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诉求,核心原因在于:现行法律仅赋予父母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祖父母不具备该项诉权。
一、法律明确限定诉权主体:仅“父或母”有权提起
《民法典》第1073条的直接规定:该条款明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一诉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均不在法定主体范围内。
司法实践的严格适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依法从严限定,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关键事实:案中父亲陆晓东已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生前从未明确否认过与孩子的父子关系(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均记载其为父亲)。父亲去世后,其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随之消失,祖父母无法“代位”行使这项专属权利。
二、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私下鉴定不具备司法效力
鉴定程序存在根本瑕疵:祖父母未经孩子唯一监护人(母亲黄某某)同意,私下剪取孩子头发、指甲送检,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鉴定需其监护人到场确认、履行身份核验的规定。
法院不予采信的理由:判决书明确指出,由于监护人未到场确认鉴定事项,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等程序,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故不予采信。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博弈:律师分析指出,即便DNA样本来源(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生前血液)本身真实性较高,但司法审判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一旦出现法定程序瑕疵,即使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真实性,也可能因合法性不足而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法律的首要价值取向
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法院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涉及家庭关系稳定、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孩子出生于陆晓东与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陆晓东生前也从未否认过。
避免孩子卷入身世争议:强行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将直接冲击8岁未成年人的身份认同与心理健康。法律将保护未成年人已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既有家庭秩序置于查明血缘真相之上。
“拒绝鉴定”不构成不利推定:律师解读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拒绝鉴定可不利推定”规则,适用前提是原告必须具备法定诉权且已提供“必要证据”。本案中祖父母既非适格原告,私下鉴定又因程序瑕疵未被采信,故无法适用这一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