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过期作废”条款不合法,武汉一法院在男子攒206小时加班调休被拒案中明确认定该条款无效,并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000余元。
一、法律如何规定年假“过期”处理?
年假可跨年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并非“过期即作废”。
未休年假须付3倍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放弃须书面提出:只有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形均不能免除单位的补偿义务。
二、为何“过期作废”条款被认定无效?
免除了单位的法定义务: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规定的“年假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抵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批拖延不能归责于员工: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10月通过系统提交3天年假申请,因公司审批流程拖延,次日凌晨系统自动清零。法院认定,年假清零并非李某自愿撤销,而是公司过错导致,因此公司须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三、本案判决是如何计算的?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法院按李某月工资5875元为基数,日工资为5875÷21.75≈270元。3天未休年假按300%计算,扣除正常工资已支付的部分,公司需额外支付约3000余元。
加班费与年假工资合计:加上206小时休息日加班费(按200%计算)等其他项目,一审判决公司共计赔偿李某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制度版本争议:庭审中公司试图拿出“加料”版本按1800元基本工资核算,但因无法举证制度原始版本,法院采信了李某留存的无“按基本工资核算”条款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