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框架:捏造事实与侮辱性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诽谤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发布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足以使一般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诽谤。例如,有被告发布“淼后”、“没点手段可不行”等针对迪丽热巴获奖的言论,被认定是在捏造事实。
侮辱的认定:使用“驴巴”、“举蹄”等侮辱性词汇指向原告,直接贬低其人格,构成侮辱。法院综合考量了言论的用语、语气以及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认定被告具有“概括恶意”。
司法边界: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同时明确指出,网络用户发表言论时应尊重事实、文明发言,被告的言论已超出合理限度。
二、事实基础:造谣内容被证伪且被告无法举证
无中生有的指控:针对迪丽热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金鹰奖”、“与案外朱姓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潜规则上位”等网络谣言,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这些说法均无事实依据。迪丽热巴本人通过律师明确否认了相关指控,例如表示“根本不认识该案外朱姓男子”。
被告缺席与举证不能:在多起案件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
被盗号等抗辩不成立:针对有博主以“迪丽热巴微博被盗号”为由继续传播“炒CP”截图,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当事人已澄清的情况下仍保留并传播侵权内容,主观恶意明显。
三、维权行动:系统性取证与持续法律追责
规模化维权:迪丽热巴团队近年来持续采取法律手段,对全平台超过100名侵权用户发起诉讼,覆盖微博、豆瓣、小红书、抖音等多个平台。
具体的胜诉成果:根据工作室发布的通告及法院公告,2025年至2026年间,多起案件已判决胜诉。例如,2026年5月,被告罗某因侵害名誉权公开道歉;2026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迪丽热巴公证费并登报道歉;2025年10月的通告中,列出了多起判决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
法律后果:法院判决的侵权责任包括:在《人民法院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20000元、15000元)以及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