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调休陪护患癌家人被拒,法院为何判决公司赔偿?

2026-08-10 18:39 来源:市井观察记

  一、制度争议:公司用“阴阳版本”逃避加班费

  关键证据:员工李某离职前从公司内网下载了《管理制度》并全程录屏,制度仅写明加班可换调休,未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提交了同名、同编号的另一版本,在相同位置多出一句“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

  法院认定:公司作为内网管理者,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与便利,却未能提供系统日志等客观证据解释两版差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采信李某版本,按5000余元月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而非公司主张的1800元基本工资)。

  二、年假违法:公司“过期作废”条款被否

  事实经过:2023年10月,李某通过系统申请3天年休假,因公司审批拖延,次日凌晨申请被系统自动撤销并清零,离职时公司未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跨年安排年休假,确不能安排的应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年假过期作废”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情理考量:法院强调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义务

  传统美德:法官指出,劳动者直系亲属罹患癌症,申请调休尽陪护之责,符合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充分理解与合理统筹。

  行为定性:公司拒批调休且事后不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在至暗时刻承受经济与情感双重压力,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背道而驰。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工资差额等共计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