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令第174号《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外观标识实行全国统一制式,地方无权自主改版或更换样式。该规定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目前(截至2026年8月)公安部尚未发布新一轮警车外观全域改版通知,各地仅可在法定情形下进行修补复原或按统一部署换装。
一、核心总原则:标识制式管理权归属公安部
- 全国统一制式,地方无权自主改版、更换样式。第四条明确:警车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外观制式,车身配色、警徽、“警察”汉字、POLICE英文、部门简称(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条纹、编号的颜色、尺寸、字体、喷涂位置、油漆材质,全部执行公安部统一涂装行业标准;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不得自行设计、修改、替换任何警用标识元素。
- 只有公安部正式发文调整制式规范后,全国才可统一分批开展整体换装;无全国统一通知前,各地仅允许修补复原,不得改版换新样式。
二、允许进行警车标识更换/重喷的法定情形
1. 磨损、褪色、掉漆后的复原更换(最常见)
车身警用标识老化、剥落、褪色、剐蹭破损时:
- 必须严格依照原厂全国统一制式原样重喷、补贴标识;
- 不得微调配色、缩小/放大警徽、更改字体、删减车身条纹、替换部门简称;
- 由单位警务保障部门统一报备后施工,交管、督察部门核验合格后方可上路执勤。
2. 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制式升级换装
公安部出台新版涂装规范文件,划定统一更换周期:各地公安、法院、检察、司法戒毒系统,按照时间节点对在编警车集中重新喷涂新式统一标识,老旧制式车辆限期整改完毕,逾期不得执行警务勤务。
3. 车辆调拨、转为民用、报废时的标识清除更换
- 警车转民用/过户调出警务编制:必须彻底拆除车顶警灯、警报器,全部清除车身警用涂装、警徽、警察字样、警用编号,上缴警车号牌,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消除全部警用外观特征,严禁留存警用标识;
- 警车强制报废:拆解前拆除所有警用标志灯具、警报装置,铲除车身警用涂装;
- 跨地区、跨单位警车调拨:标识制式不变,仅更新车身内部编号档案,外观涂装不得改动。
4. 新车上牌注册喷涂
全新警车在编落户前,由省级公安厅统一按照国标喷涂全套警用标识,核验外观制式无误后核发警车号牌与行驶证。
三、严禁私自更换/改动标识的禁止范围
- 私自更改车身底色、深蓝白配色比例、车身反光警用条纹样式;
- 自行更换警徽大小、字体,增减“POLICE”字样、修改部门简称;
- 擅自替换车辆原厂车标、加装非国标装饰、改动车顶警灯外观;
- 局部混搭新旧两种制式涂装、简化警用标识要素;
- 非警车车辆仿冒喷涂警车全套外观标识。
四、违规擅自更改警车标识的处罚依据
1. 对涉事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
依据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警车外观制式,公安机关督察、交管部门查实后,对管理人员、车辆运维责任人予以政务处分(警告、记过等),并责令限期全部恢复国标原样。
2. 非法仿冒、私自改装警用外观(行政处罚+刑事追责)
- 个人或单位非法涂装警车制式、私自加装警灯警报:强制拆除收缴警用装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罚款、拘留;
- 伪造、变造全套警车标识用于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车辆上路管控
外观制式不合规的警车,交管年检、路面检查不予通过,不得上路开展执法、巡逻、安保等警务工作。
五、日常监督机制
- 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路面执勤时,常态化核查警车外观标识完整性、规范性;
- 警务督察部门定期开展警车使用专项督查,通报整改违规涂装车辆;
- 全省警车统一编号建档,外观信息录入全国交管系统,实车必须与档案制式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