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没休完,离职时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折算成加班费进行补偿——武汉一名员工攒了206小时调休被公司拒批,辞职后起诉获赔1.6万余元,法院明确支持了这一主张。
一、法律原则:调休未用应折现,离职时有权主张
加班调休的性质:休息日加班按规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按本人工资的200%计算。
离职时的权利:劳动者离职时,未休完的调休时长应折抵为加班费,公司不得以“调休过期”或“制度规定”为由拒绝支付。
年假同样适用:未休年假按日工资的300%折算,公司以“年假过期作废”为由拒付,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武汉案例:206小时调休被拒,法院判赔1.6万
案情回顾:李某入职某技术公司7年,2024年因直系亲属患癌申请用206小时调休陪护被拒,3天年假因审批拖延被系统清零,无奈辞职。
争议焦点:公司拿出“阴阳制度”——李某下载的制度未写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版本则多出“按基本工资1800元核算”的条款,企图降低赔付。
法院判决:法院采信李某的录屏证据,认定公司作为内网管理者具备修改数据的便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司法态度:规章制度不得规避法定责任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公司单方制定和保管,当双方对内容有争议时,公司负有提供原始、真实版本的义务,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
“过期作废”条款无效:法院明确,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免除了公司统筹安排年假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倡导人文关怀:法官指出,员工申请调休陪护患癌家人符合孝老爱亲美德,公司拒批后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