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攒下206小时加班调休,在家人患癌申请陪护时被公司拒绝,辞职后公司竟在法庭上拿出“同名不同内容”的制度企图按1800元基本工资计算赔偿,法院最终判定公司按员工持有的制度版本支付1.6万余元,为这类“制度版本之争”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一、核心争议:公司内部制度与员工版本“打架”怎么办?
案件事实:2024年,武汉某公司员工李某因直系亲属患癌,申请用此前休息日加班攒下的206小时调休陪护,但公司拒绝批准。李某无奈辞职后,公司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其此前申请的3天年假也因审批流程拖延被系统自动清零。
庭审焦点:双方均提交了一份同名同编号的《管理制度》,但内容不同——李某提交的版本仅规定“加班时长可换调休”,公司提交的版本却在同一位置多出一句“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即按1800元/月基数计算)。若按公司版本,李某的加班费将被大幅压低。
法院采信标准:法院对比双方证据后认定,李某提交了离职前从公司内网下载制度的完整录屏,且下载地址仍可跳转出相同文件;而公司作为内网管理方,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却未能提供系统日志等客观证据解释两版差异。据此,法院采信李某持有的制度版本。
二、法律规则:用人单位对制度版本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单方保管,当双方对内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原始、真实、完整版本的义务。
质疑成立条件:公司若质疑员工版本真实性,需提交系统后台日志、文件版本历史、操作记录等客观证据。本案中公司仅当庭演示下载新版制度,无法证明争议发生前该版本即已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加班费计算基数:在制度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的情况下,法院以李某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5000余元为基数,按休息日加班200%的标准核算,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1.3万余元。
三、对劳动者的关键启示:如何应对制度版本不一致
固定证据链:留存制度文件的同时,需同步保留下载过程的录屏、URL地址、浏览器历史记录或哈希值,形成“争议发生前文件即存在”的证据闭环。仅保存PDF正文容易被对方质疑篡改。
注意系统权限不对等:企业作为内网的实际控制者,可在后台随时修改、替换或覆盖文件。劳动者应在离职前或争议发生前提早下载并保存制度,避免后续网站权限被收回。
年假“过期作废”条款无效:法律规定年假可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需支付300%工资报酬。公司以“过期作废”为由拒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被系统清零的3天年假获赔约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