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I辅助科研规范要求科研人员如何披露AI使用情况?

2026-08-11 09:10 来源:百态瞭望台

  我国已出台明确的科研AI使用规范,要求科研人员必须出具“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对工具名称、使用环节、参数设置等进行全面披露,并将AI列为论文作者的做法已被明确禁止。

  一、披露要求:从工具名称到使用环节的全方位声明

  披露内容:2026年5月发布的《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要求,科研人员须出具“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对所用AI工具的名称、版本、使用用途、具体环节、参数设置等进行全面披露。

  答辩质询:在论文答辩等环节设置AI工具使用质询程序,确保AI使用的可追溯性和结果的可核验性。

  与平台的联动:知网等学术平台要求,论文作者如使用AI工具,须在研究方法或致谢部分明确说明,以保证AI使用的透明性和可溯源性。

  

  二、底线红线:AI不得列为论文作者

  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将AI署名为作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伦理层面:AI无法承担学术核查、整改、追责等义务,将AI列为作者将导致责任主体模糊,滋生学术不端隐患。

  平台处理:2026年7月,知网发布声明,明确不接受AI工具被列为论文署名作者,并对已发表的5篇AI署名论文作下架处理。

  三、监管框架:从“黑箱”到“透明”的制度化建设

  立体化治理:我国已构建“基础法律+专项规章+政策准则”的治理体系,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首次将AI安全监管写入国家级基础法律。

  全过程监管:在学术领域,AI使用从“黑箱”变为“透明”,统一筛查标准,明确AI使用的合规范围与免责条款,由学术委员会而非机器判断学术不端。

  学术本质回归:评价体系从“重成品、轻过程”转向“以过程证据为基础、以学术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评价,技术检测服务于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