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干拉省初级法院对“金运园区15人围殴致1死3伤”案作出判决,15名被告全部依据《柬埔寨刑法》第218条和第224条,被判处13年监禁——这已是该国法律体系下,针对“加重故意暴力致人死亡”罪名所能判处的最高法定刑期。

一、判决的实体法依据:柬埔寨《刑法》第218条与第224条
核心指控:法院认定15名被告构成“多人实施的加重故意暴力罪”和“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加重故意暴力罪”。根据柬埔寨《刑法》第218条第3项,多人共同实施暴力属于加重情节;第224条则针对暴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规定了更严厉的量刑区间。
顶格量刑的逻辑:柬埔寨刑法对该罪名的最高刑期即为13年。法院在判决中指出,15人相互配合、持械击打受害者头部及身体要害,并封锁现场阻止逃离,手段残忍,完全符合加重情节的法定要件,故直接适用最高刑。这意味着干拉省初级法院已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用尽了最重的惩罚手段,并非“轻判”。
中国籍主管被同等追责:15名被告中包括1名中国籍主管LE HENENG和14名柬埔寨籍保安。法院严格执行属地管辖原则,未因国籍差异作出区别对待,对所有人统一判处13年刑罚。
二、程序审理与证据采信:监控成为定罪关键
完整的司法链条:案件于2025年12月29日发生,202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7月31日正式宣判,8月6日公开判决。法院对15名被告逐一讯问,并审查了伤情鉴定、尸检报告及核心证据——园区监控录像。
监控还原犯罪分工:监控画面清晰显示,多名被告相互配合,有人持棍棒击打,有人在周围包围封锁退路,阻止受害者逃离。法院认定该案为共同作案,堵路与动手均是暴力行为的组成部分,所有参与者均需为伤亡结果承担同等刑事责任。
三、属地管辖的司法主权与中柬法律差异
属地原则决定量刑基准:该案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柬埔寨干拉省,由柬方依据本国法律行使属地管辖权。若同样行为在中国审判,其法律定性涉及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期可从十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但因犯罪地法律不同,量刑基准自然存在差异——此并非“放纵”,而是国际司法主权的基本体现。
国际司法合作的补充追责:值得注意的是,该园区所属的太子集团头目陈志及多名骨干,已在中国与柬埔寨的执法合作下被押解回国。他们在华将面临中国刑法下开设赌场、诈骗、非法拘禁等数罪并罚的审判,最高刑罚可能远超13年。这标志着跨境电诈犯罪正在通过国际协作实现全链条清算。
四、判决的公共警示意义
警示境外暴力管控行为:该判决向外界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便在有黑产背景的封闭园区,暴力管控与伤害行为同样会遭遇本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本源头仍需国际共治:诸如此类案件的根源在于跨境非法园区的存在。在追究直接施暴者的同时,更需国际社会持续合作,斩断“高薪诱骗—拘禁控制—暴力管控”的黑色利益链,从源头减少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