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直接禁止非法设卡收费
《公路法》明文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这一条款为公路的公共通行属性提供了根本保障。
国务院专项通知约束: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只有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可在特定情形下设置检查站或收费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为之”。
收费公路条例补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通行费,对非法设立的收费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二、景区圈路收费需满足严格条件
必须有明确授权:省道等公共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空间,不能因为一段路经过景区就要收费,除非收费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授权。目前涉事景区大多无法出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设卡收费批文。
授权须伴随实质投入与替代方案:规划授权不等于收费授权。通常,只有对原有道路格局有实质性改变且投入巨大的情形下,才可能被授权收费以收回投资,同时必须提供替代的免费通行方案,而非简单拦路。
收费主体资格受限:合法设置收费站的机构仅限于少部分职能部门(公安、交通、林业),景区运营公司不在其列。以“生态保护”“行车安全”为由设卡收费,法律上并不构成正当理由。
三、侵权性质与转型方向
核心侵权关系:公共道路由公民纳税建设与养护,服务于公共交通需求。景区将其圈占收费,本质上是商业利益对公共路权和公民基本通行权的侵蚀。
治理倒逼路径:从稻城亚丁、赛里木湖等事件来看,舆论曝光后往往需要省级多部门联合调查组介入,才能倒逼景区暂停收费、启动整改。这反映出景区自身缺乏合规动力,依赖外部监管压力。
从“门票经济”转向“体验经济”:杭州西湖免费开放后,通过全域产业增量弥补门票缺口,实现了文旅产业提质增效。这种“以开放引流、以业态增收”的模式,才是景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