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救子溺亡家属索赔129万被驳回:法院详解三大原因

2026-08-11 13:06 来源:社会随笔碎片

  四川乐山“冬泳广场”大渡河自然河道中,重庆游客李琳琳为救落水6岁儿子溺亡,家属向乐山市冬泳协会、海棠街道办、较场坝街社区、大佛街道办索赔129万余元。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概况

  2023年8月20日13时许,重庆游客李琳琳(化名)与丈夫带着两个儿子,来到四川乐山肖公嘴俗称“冬泳广场”的大渡河边游玩。期间6岁儿子不慎落水,李琳琳下水施救,孩子被路过冬泳爱好者救起,李琳琳却被河水冲走溺亡,5天后遗体在距离落水点四五十公里的岷江航电闸门处被发现。

  事发后,家属起诉乐山市冬泳协会、海棠街道办、较场坝街社区、大佛街道办,主张事发地缺少警示牌、防护栏、安全员,水下有混凝土锥体带来危险,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9万余元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1. 事发地属于自然河道,不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

  “冬泳广场”只是民间俗称,该处是大渡河天然河道,并非商业经营场所。现行法律没有要求自然河道必须全覆盖防护栏、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楼梯入口已经设置警示标语“珍惜生命,慎入江河”,岸边也设有防护链,管理方已经尽到合理警示义务。

  2. 被告主体责任不成立

  • 冬泳协会只是民间社会团体,并非该河段管理人;
  • 海棠街道办、社区不是案涉河道管理主体;
  • 虽大佛街道办是河段管理人,但对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监护人监护义务是首要责任

  李琳琳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到天然河道水边,应当预见江河戏水的固有溺水风险。孩子落水、母亲施救溺亡,风险来源于自然水域本身以及监护看护疏漏,不能将施救遇险后果转嫁给河道管理方。

  法律解读

  1. 天然河道与收费景区责任标准不同

  游泳馆、收费景区这类经营性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高;自然河道、野外江河,管理单位只承担限度较低的警示义务,没有义务做到24小时严防死守杜绝人员靠近水边。

  2. 父母救子女遇险,不等于管理方必须赔钱

  父母下水救自己未成年子女,属于履行监护的自救行为。只有管理方存在人为制造危险、完全不做警示等重大过错,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天然水域固有风险,由行为人、监护人自行承担风险后果。

  本案例来源于光明网、上观新闻、乐山日报公开报道,一审判决驳回全部129万余元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