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网红景区将公共道路“圈”入经营范围,强制游客购买门票或高价观光车票才能通行,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多重违法风险。
一、违反《公路法》:公共道路严禁非法设卡收费
公路“姓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无论是国道、省道还是县道,只要属于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均不得被任何商业主体私自截留或收费。
现实案例:近期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将S462省道约38公里路段截断,要求所有社会车辆必须购买120元摆渡车票才能通行;湖北神农架景区在347国道设卡拦停过境车辆索要门票,这些行为均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舆论曝光后,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并责令整改。
二、违反《旅游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交易与变相涨价
禁止强制捆绑消费:《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内部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且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剥夺消费者选择权:景区在距核心景点数公里外强制拦车,要求游客统一乘坐收费摆渡车,且不提供可替代的免费通行方案,这实质上是将公共道路上的过路权与景区服务项目强制捆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典型案例:贵州大小井景区在通往景区的Y012乡道上设闸,将游客车辆拦在村外强制换乘20元/人的观光车,但景区内部停车场却有大量空位;甘南甘加秘境景区同样因设置路障拦截社会车辆、强制游客换乘40元景交车被认定为违规捆绑销售。
三、违反《价格法》与《风景名胜区条例》:定价程序缺失
定价程序违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价格,应当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公共道路上设卡收费,本质上不属于景区依法可以自行定价的“服务项目”,且多数情况下未履行价格听证、成本监审等法定义务。
“市场定价”的适用边界:部分景区以“市场行为”为由自行定价,但法律人士指出,将公共道路圈占后强制收费,已超出市场自主定价的合法边界。阿尔山市发改委工作人员也向媒体证实,根据自治区定价目录,景区方面能够定价的只有门票和观光车票,对车辆收取通行服务费并不在定价目录之内。
以合规之名行违规之实:景区通常以“缓解拥堵”“生态保护”或“安全考虑”为由解释设卡行为,但这不能成为侵犯公共通行权与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挡箭牌。正如专家所言,社会效益应优先于经济效益,公共资源不能变成层层设卡的收费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