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孕妇向怡梅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胎死宫内一事,法院已于2026年4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属指称的“延误手术四天”及“医院篡改病历”在司法层面已得到关键确认。
一、法院认定:医院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被判全责
法院判决: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定,四川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病历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且修改时间集中在手术过程中及术后,“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导致本案无法通过医疗鉴定明确诊疗过错。
法律推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四川省医院对向怡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胎儿宫内窘迫死亡的后果,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向怡梅148634.59元。
病历修改细节: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显示,包括主任医师岳某、副主任医师王某某在内的4名医护人员,对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等进行多次修改,其中主任医师岳某一人修改达30余次。
二、事件经过:胎监异常入院,手术被安排四天后
紧急入院:2024年10月17日,孕37周的向怡梅因胎监数据异常被四川省人民医院安排紧急入院,《医患沟通记录》明确“不排除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必要时需急诊剖宫产”。
手术延迟:向怡梅于17日晚入院后,手术并未立即进行;直到10月20日下午,她才被告知手术安排在21日上午——距入院已过去近四天。
最终结果:21日上午,胎心监测发现异常,超声检查提示胎死宫内,紧急剖宫产取出胎儿时已窒息死亡,鉴定结论为“符合宫内窘迫死亡”。
三、病历争议:篡改致鉴定受阻,家属持续追责
篡改行为确认:青羊区卫健局此前回复确认,四川省医院涉嫌“术后修改术前讨论记录的行为”,且医院拒绝提供监控视频核查护理记录伪造问题。
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均因“无法根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鉴定”而退回。
家属后续诉求:向怡梅在获得赔偿后,继续向卫健部门申请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销毁胎盘脐带等证据的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并要求追究4名医护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