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被篡改导致无法鉴定 司法如何认定医院过错?

2026-08-11 17:59 来源:角色浮生记

  四川一孕妇因胎监异常入院四天后才手术致胎儿死亡,医院却在术后对病历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院最终依据“病历篡改推定过错”规则,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司法如何认定医院过错:从“病历篡改”到“推定过错”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通常需要证明医方存在诊疗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当医疗机构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时,法律规定了一项关键规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推定其存在过错。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医院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适用:在向怡梅诉四川省人民医院案中,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显示,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在术后对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等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其中大部分修改发生在手术过程中或之后,最晚一次甚至出现在术后两天(10月23日)。法院认定,这种编辑修改“超过了正常限度及时限”,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及时性要求,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篡改”。

  二、医院篡改行为的具体认定:40余次修改挑战了什么边界?

  法院并非仅凭“修改”二字就认定篡改,而是审查了修改的时间、频率、主体和合理性。

  修改时间异常:电子病历应当在诊疗行为发生过程中实时记录,但本案修改集中在术后,甚至手术尚未结束时就开始修改原始记录,这种行为违反了“事后修改不能改变事前记录”的医疗文书规则。

  修改主体众多:包括主任医师岳某(一人修改30余次)、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4名医护人员参与修改,涉及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查房记录及护理记录等核心文书。这种系统性、多人次、跨类型的修改,已经不是单纯的“书写不规范”。

  医院抗辩未获支持:四川省医院辩称“仅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存在篡改事实”“不影响客观判断”,同时主张胎儿死亡系“不可预见的脐带异常”所致。但法院未采纳这一辩解,因为病历被污染后,已经无法还原真实的诊疗过程,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也因此先后退回委托。

  三、无法鉴定的后果与医院的赔偿责任

  病历被篡改的直接后果是: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均以“无法根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鉴定”为由拒绝受理。

  鉴定无法进行→ 推定过错→ 推定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正是医院的篡改行为导致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直接推定省医院对向怡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损害后果。

  全额赔偿结果: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赔偿向怡梅损失148,634.59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医院已支付赔偿款。

  继续追责行政责任:向怡梅仍在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要求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销毁胎盘等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和处罚,并追究4名医护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