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孕妇胎死宫内,医院篡改病历为何能推定全责?

2026-08-11 18:05 来源:亲子指南站

  一、医院的核心过错:超限篡改病历导致鉴定不能

  40余次事后修改:法院审理确认,术后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对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及护理记录进行了40余次编辑修改,大部分修改发生在手术过程中或术后,最晚的一次在术后两天的10月23日。

  修改幅度超正常限度:主任医师岳某一人就编辑修改了30余次,法院认定该行为“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且医院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鉴定被迫终止:法院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以“无法根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进行鉴定”“超出技术条件”为由退回委托,案件因此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

  二、法律如何推定全责: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

  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当医院篡改、伪造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时,法律允许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推定结论:青羊区法院据此推定四川省医院对向怡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胎儿因宫内窘迫而死亡的后果,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全额判赔:2026年4月9日,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赔偿向怡梅损失148,634.59元,目前赔偿款已支付。

  三、关键疑问:医院到底改了什么、改后有何影响

  修改对象:主要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和护理记录,这些都是判断医生是否及时诊断、是否延误手术的核心依据。

  原始记录被覆盖:家属委托律师拿到的病历已被篡改,“原始病历都不存在了”。医院辩称仅为“书写不规范”而非篡改,但法院未采纳这一说法。

  后续追责:家属已向卫健局申请对医院篡改病历、隐匿证据的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并要求追究4名涉事医护人员的责任,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