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发生的一起孕妇胎死宫内案件中,法院认定医院因在术后40余次修改病历且超过正常限度,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最终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法院认定篡改病历的关键依据
电子病历后台数据铁证:法院审理确认,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明确记载,2024年10月21日手术后,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对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等进行了40余次编辑修改,最晚一次甚至发生在10月23日
认定“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法院认为,住院病历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书写和修改,但涉事医院的多次编辑修改发生在手术过程中及术后,且医院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已超出正常的病历修改规范和时限要求
直接后果:无法进行医疗鉴定:由于原始病历已被事后多次修改,法院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无法依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为由退回鉴定申请,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
二、法律推定过错与赔偿机制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隐匿病历资料,导致无法查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推定,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对向怡梅之女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48634.59元
赔偿已履行但追责继续:2026年8月,向怡梅确认医院已支付赔偿款,但她仍向卫健部门申请启动行政调查,要求追究4名涉事医护人员的责任
三、认定机制对医疗规范的警示意义
病历修改有严格规范:医疗文书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后大规模修改将丧失法律效力。法院的认定标准为“是否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而非简单看有无修改行为
电子病历系统可留痕追查:电子病历的后台操作日志能完整记录每一次编辑修改的时间、内容和操作者,成为识别篡改行为最可靠的技术手段
推动建立更严格的病历管理机制:此案提示医疗机构需加强内部质控,确保病历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患者如遇类似纠纷,应第一时间申请封存并复印病历,保留法律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