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剧组合双高胎因在商业演出中反复使用演员魏大勋姓名的谐音“味大熏”制造笑点,引发侵权争议,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成了这场风波中公众最关注的焦点。
一、民法典姓名权保护的核心条款
第1012条(姓名权内涵):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4条(禁止侵害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1017条(延展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魏大勋这样的公众人物,其艺名同样受法律保护。
二、谐音梗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判断
指向性判定: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不以字面相同为唯一标准。只要谐音能让普通受众直接对应到特定自然人(如“味大熏”明显指向魏大勋),就满足了侵权认定的指向性要求。
混淆与贬损:认定侵权需同时考量两个条件——是否造成公众混淆,以及使用是否具有贬损、丑化或不当利用的目的。部分法律人士指出,若只是单纯谐音调侃、未导致大众无法区分本人与梗,可能不满足混淆要件。
商业场景风险:在售票演出、直播等营利场景中反复使用带有贬义暗示的谐音,已远超朋友间善意调侃的范畴,法律风险显著上升。若该使用还借助他人知名度牟利,则可能性更大。
三、喜剧创作的边界与合规启示
道歉的法律意义:双高胎已公开道歉并私下向魏大勋致歉,法律上可视为“积极消除影响”的表现,是证明无主观恶意的有力证据。但粉丝指出道歉仅提及直播,回避了线下专场多次使用该梗的事实。
创作自由不等于冒犯:姓名承载个人尊严和商业价值,商业场景下以他人姓名为素材进行创作,必须保持基本尊重和审慎。喜剧的笑点应依靠剧本创意,而非靠曲解他人姓名博眼球。
行业警示:该事件给所有内容创作者敲响警钟——玩梗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尤其在涉及他人人格标识时,更需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姓名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