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女子发布侵权视频为何构成名誉权侵害?

2026-08-12 02:31 来源:社会广角镜

  苏州“我听交警的”事件涉事女子逆行发布侵权视频,其行为因歪曲事实、泄露隐私并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经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等多项人格权的侵害。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

  法院查明事实:2025年8月4日苏州街头,女子逆行与小伙发生剐蹭,交警认定其负全责。事后女子将未对当事人面部及手机号打码的视频发至抖音,并配发“你撞了我”“你怎么活到现在的”等负面言论,引发大量围观、评论与转发。

  法律定性: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1024条、第1032条认定,女子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含原告肖像及手机号的视频,并发表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言论,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项人格权的侵害。

  二、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的对应

  视频内容的误导性:女子刻意剪辑发布现场争执片段,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引导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小伙产生负面评价,直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网暴与隐私泄露:视频中清晰暴露了小伙及其兄弟的手机号,致二人持续收到大量骚扰电话、辱骂短信,其中小伙的哥哥因此被公司约谈后被迫离职。

  精神与经济损失:小伙因配合调查频繁请假,长期处于抑郁情绪,精神健康严重受损;法院酌情判决女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主观过错的充分证明

  主观故意明显:女子在明知自己全责的前提下,仍将未打码视频上传,并作出与交警认定结论完全相反的指控,具有显著的侵权故意。

  恶意利用舆论:其行为本质是以“网络升堂”方式转嫁自身责任,试图用舆论压力逼迫受害人妥协,法院认定此种“以拍摄视频取代事实认定的错误逻辑”正是名誉权侵害的核心要素。

  法律警惕意义:此案明确释放“谁拍视频谁有理、谁闹谁有理”行不通的信号,网络曝光不是侵犯他人权益的免罪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