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胎死腹中医疗事故案例中,法院为何推定医院全责?

2026-08-12 07:24 来源:街巷尘俗录

  在“婴儿胎死宫内后医院40余次篡改病历”这一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核心原因在于医院对病历进行了大量的、超过正常限度与时限的事后篡改,直接导致司法鉴定无法开展,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

  一、为何不能通过鉴定查明真相:病历被严重篡改

  篡改行为被法院确认: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包括主任医师在内的4名医护人员,对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等进行了累计40余次编辑修改。其中主任医师岳某一人就修改了30余次,最晚的一次修改发生在术后第三天(10月23日)。

  司法鉴定因此受阻:由于病历被大量修改,法院先后委托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两家机构均以“无法根据补充的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鉴定”为由退回,不予受理。

  二、法院为何推定医院全责: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法律推定原则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导致无法查明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时,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医院辩解未被采纳:医院辩称仅存在“书写不规范”的情形、胎儿死亡系不可预见的脐带异常所致,但法院认定其事后多次修改病历的行为“超过了正常限度及时限”,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法推定该院对向怡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女婴因宫内窘迫而死亡的后果。

  三、判决结果与后续追责

  法院判决医院全额赔偿:2026年4月9日,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人民医院赔偿向怡梅各项损失共计148634.59元,目前赔偿款已到位。

  家属继续追责:向怡梅已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调查,要求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销毁胎盘等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4名篡改病历医护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