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伪造结婚证带第三者做试管婴儿”案持续引发关注,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医院仅凭肉眼核验证件、未联网比对,这种形式审查是否尽到了法定责任?
一、医院的责任边界:形式审查的法定标准与现实局限
法规依据: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备案,但未明确要求必须与民政或公安系统联网核验,本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义务”。
实操困境:在“肉眼识别”模式下,面对高仿假证,医院防线极易被突破。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本次事件中按规定查验了二人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上海市卫健委答复称“尚无证据表明中山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律师指出,目前大多数医院的形式审查不与民政系统联网,各医院宽严标准不一。
业内分歧:部分医院除了核验证件原件,还会要求打开随申办等官方平台亮证,或要求提供民政、公安出具的婚姻证明作为佐证;但也有一些机构仅简单复印证件便予以放行,甚至存在“先做后补”的违规操作。
二、医院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现行规则下的合规判断
合规结论:从既有证据看,医院已完成了法规层面的“形式审查”义务。卫健委明确表示,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证件,至今未发现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未越界即免责:我国辅助生殖法规的“形式审查”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本身未预设医院必须承担实质核验的职责。伦理专家刘俊荣指出,现行规章的“核心漏洞在于‘重技术安全、轻婚姻伦理’,仅规范医患关系,未考虑婚外侵权情形”。
民事责任争议:朱女士认为,医院因未尽到实质核验义务,导致其配偶权、婚姻权受到侵害,因此将医院列为被告之一,要求承担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未当庭宣判。
三、制度层面的反思:形式审查为何难以堵住造假漏洞
联网核查尚存制度障碍:实现卫健与民政系统的数据共享,需依《个人信息保护法》获得授权,解决跨部门调取婚姻敏感信息的合法性难题,同时涉及技术标准不统一、建设成本高昂等现实问题,短期内难以全面推行。
灰色产业链已形成:朱女士暗访发现,市场上已形成相关灰色产业链,从业者熟知各家医院审核尺度,专门挑选核验宽松的机构办理手续。
专家建议增设“欺诈例外”条款:刘俊荣建议,应明确以欺诈手段获取的胚胎处置权应受限制,赋予受害方申请法院“冻结、封存乃至销毁”的权利,这并非否定生命价值,而是对通过欺诈获得的胚胎进行合法性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