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直播获利0.1元为何仍构成犯罪?

2026-08-12 07:08 来源:凡尘烟火快照

  安徽寿县男子江某深夜直播淫秽内容26分钟,观看人次超2.3万却只赚了0.1元,结果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4个月——这笔“史上最亏本的买卖”背后,是很多人对法律一个关键误区的打破。

  一、案件与判决:26分钟直播换来拘役刑

  基本事实:2025年12月22日深夜,江某在家中开启淫秽视频直播,仅持续26分26秒即被平台封号,警方查实直播观看人数(实际被点击数)达23090次,获利仅0.1元。

  判决结果:寿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江某当庭认罚。

  从轻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二、法律逻辑:定罪核心是牟利目的与传播规模,不是获利金额

  主观要件:法律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意图。江某看到他人通过淫秽直播获得打赏后模仿开播,牟利意图清晰。

  客观要件:根据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即构成犯罪。本案点击量达23090次,远超入罪标准。

  获利金额的角色:0.1元只证明材料了“牟利目的”的存在,但影响的是量刑轻重(是否适用缓刑),而非罪名是否成立。

  三、案件警示:打破“赚得少不违法”的普遍误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官明确指出,网络直播不是脱离监管的“私人秀场”,流量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

  传播社会危害性巨大:仅26分钟就辐射超2.3万人次,对网络风气和秩序的破坏远超微薄收益本身。

  平台与司法协同治理:直播平台26分钟即封号响应快速,司法机关后续追责形成震慑,堵住了“低收益=低风险”的侥幸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