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6-08-12 10:20 来源:新浪心理疗愈室

  近日,江苏无锡的“婚外胚胎案”引发全网关注:丈夫唐先生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被原配朱女士发现后,不仅拒绝回归家庭,还主动起诉离婚。那么,在这起事件中,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到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伪造证件已被行政拘留

  事实依据:朱女士报警后,警方经调查认定丈夫唐先生与第三者存在“使用伪造的证件”行为,二人于2026年5月11日至16日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律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本案中两人各被拘留5日,部分法律人士认为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这与伪造结婚证用于辅助生殖这一严重社会影响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衡。

  刑事追诉争议:朱女士已就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丈夫与第三者不仅伪造证件,还在婚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实施辅助生殖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目前该刑事自诉仍在推进中,尚未有最终结论。

  二、民事侵权责任:侵犯原配配偶权与人格权

  损害赔偿:朱女士已起诉丈夫、第三者及医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由丈夫与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丈夫婚内与第三者通过伪造证件共同培育胚胎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朱女士的合法配偶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追索:朱女士已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丈夫为培育胚胎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出资为第三者开设茶社等款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回。

  三、离婚诉讼中的重大过错与财产分割

  过错认定:丈夫在婚内与第三者伪造证件共同培育胚胎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可直接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财产分割:丈夫在离婚起诉书中声称“无共同财产”,但朱女士反驳称两人名下房产均为共同财产,目前居住的房子均在双方名下。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抚养费争议:丈夫以女儿已满18周岁为由,表示不再支付抚养费。但法律人士指出,若女儿尚在接受高中或大学教育,父母仍有合理的教育费用支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