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对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有哪些警示?

2026-08-12 14:33 来源:社会前线看台

  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男子张某酒后与女子王某发生亲密关系后因心源性猝死离世,家属向王某及同饮者索赔128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全部驳回。

  一、法院为何认定同饮者与女方无责

  死者应自负健康风险:张某明知自己有高血压、频发室性早搏等基础疾病,仍主动提议饮酒,法院认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无恶意劝酒证据:血液乙醇含量仅7.73mg/100ml,远未达醉酒标准;家属无法举证证明在场人员有强迫饮酒、灌酒行为。

  亲密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二人发生关系后间隔一段时间张某才发病,现有证据无法推出亲密行为直接诱发心源性猝死。

  王某已尽法定救助义务:凌晨4时许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120并全程陪护急救,符合《民法典》及时施救规定,不应以专业医护标准苛责普通人。

  二、本案对共同饮酒者救助义务的三重警示

  劝酒即担责,无过错则免责:共同饮酒者仅在存在恶意劝酒、明知对方有基础病仍强行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发现异常不作为等情形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无上述情节,故同饮者无责。

  第一时间施救是最佳免责路径:王某在事发后拨打120、积极急救的行为成为法院认定其已尽义务的关键证据。对比其他判例——若事发后逃离现场或延误施救,则可能被判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死者为大”不能替代举证责任:法院明确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家属未能证明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便需承担败诉后果。这打破了“出事就有人赔钱”的固有思路,引导公众理性看待人身意外索赔。

  三、成年人须做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基础病群体需自觉规避诱因:张某案发前一个月刚查出严重心律异常,仍主动饮酒并参与亲密活动,法院据此认定其应对自身健康风险负首要责任。

  法律不保护“躺平者”心态:判决传递明确信号——不能因悲剧发生就让无过错方无端背负赔偿,否则将动摇正常社交秩序,鼓励“讹人”行为。

  日常社交应如何避险:聚会中不强迫饮酒、留意同行者身体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呼叫急救并保留证据(如通话记录、送医凭证),这些措施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