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四川一名孕37周孕妇因胎监异常被紧急收治,却苦等四天才等来剖宫产手术,最终胎儿窒息死亡,更令人震惊的是涉事医院事后对病历进行了40余次篡改,法院最终据此直接推定医院全责。
一、责任认定的核心:病历被篡改导致法律推定
直接适用法律推定原则:法院审理确认,四川省人民医院在术后对病历进行了40余次编辑修改,包括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等,修改时间集中在手术过程中及术后,最晚一次在术后第三天。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因病历被篡改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司法鉴定无法开展: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均因“无法根据补充的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鉴定”而退回,病历被大量篡改直接导致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事实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查明。
二、过程过错:紧急入院后手术被拖延四天
明确的急诊指征:2024年10月17日,向女士因胎监数据异常被紧急收治入院,医患沟通记录明确载明“不排除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存在死产风险”,需急诊剖宫产。
延误的关键时段:从17日入院到21日手术,整整四天未安排手术。21日上午8时许胎心监测异常,患者自述胎动减弱,但直到10时13分超声检查确认胎死宫内后才被接入手术室。
术后发现脐带异常:剖宫产取出死婴后,见脐带扭转呈麻花样、绕足并有一真结,医院曾辩称此为“不可预见的脐带异常”,但法院未采纳该因果关系抗辩。
三、责任后果:全责赔偿与后续追责
法院判决全责赔偿: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向女士148634.59元,目前赔偿款已到位。
行政追责仍在推进:向女士已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调查,要求对医院篡改病历、隐匿证据等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4名涉事医护人员的责任,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回复。
卫健部门前期处理:卫健局此前已确认医院存在“术后修改术前讨论记录”的行为,但仅提出病历流程整改要求,对延误手术、伪造病历等核心违法行为未作实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