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适用于学生课间活动吗?

2026-08-12 15:01 来源:新浪备考加油站

  一、“自甘风险”的适用边界:只有这三条同时满足才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条同时满足才免责:活动本身具有固有风险(如篮球、足球、掰手腕等对抗性运动);当事人自愿参加(明知风险仍自主决定参与);损害由正常的运动行为造成(即遵守规则下的意外碰撞,而非恶意犯规)。

  课间活动能否适用:课间发生的自发球类比赛、掰手腕等活动,若具备上述三要素,法院已判决适用“自甘风险”免除同学责任。但如果只是普通追逐打闹、恶作剧式抽凳子、推搡,则不属于文体活动固有风险,不适用自甘风险。

  二、典型案例:法院如何判决课间受伤案

  案例一(篮球):某小学学生课间自发打篮球,争抢过程中一人摔倒受伤。法院认定篮球属对抗性运动,双方均自愿参与且无故意犯规,适用自甘风险,驳回伤者全部索赔请求;学校因平时有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救助,也不担责。

  案例二(课间相撞):两名7岁小学生课间奔跑返校发生碰撞致牙损伤,法院认定受伤学生突然变道是主因,自担70%损失;学校因已落实安全教育并及时协助救治,尽到管理职责,依法无责。

  案例三(掰手腕):受邀参加掰手腕比赛致伤,法院认定属自甘风险,对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赔偿。

  三、学校是否担责:看“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到位

  归责原则:8周岁以上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家长需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非学校自证无过错。

  判断标准:学校日常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事发时是否及时救助?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只要学校履职到位,法院普遍判定学校无责。

  最新政策导向:2026年发布的《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旨在矫正“学生受伤学校就得赔”的认知偏差,让学校和教师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