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受伤学校必赔?法院:这几种情况不担责

2026-08-12 17:54 来源:研学手记

  一、法律怎么规定:学校担责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在校受伤,学校需担责,除非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在校受伤,学校只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担责,由受害方举证学校存在过错。

  学生之间互相侵权: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司法实践怎么判:典型案例划清“学校免责”边界

  学生自行摔倒:六年级学生放学时在楼梯摔倒致牙齿受损,法院认定学校每周做安全卫生教育、楼梯有清晰分界线和提示标志,已尽到职责,学校不担责。

  课间掰手腕骨折:八年级学生自愿掰手腕导致骨折,法院认定该活动属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学校非活动组织者且事后及时送医,学校不担责。

  学生恶作剧拉椅子:初中生拉走同学椅子致对方坐空摔伤,法院认为学校日常进行安全教育、事后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医,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不担责,由侵权学生监护人赔偿。

  三、最新政策动向:探索“学校尽职免责制度”矫正无限责任困境

  2026年6月,国务院《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旨在矫正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偏差,让学校和教师轻装上阵安心育人。

  最高法典型案例释放信号: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只要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专家建议:未来可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条例,明确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尽职免责认定机制及纠纷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