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受伤学校是否担责?上海高院判例给出答案:7岁孩子自担70%,学校尽职可免责

2026-08-12 20:06 来源:探店探索阁

  学生课间受伤,学校是否担责?答案并非当然担责:学校只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赔偿。上海高院2026年8月披露的一起案例中,7岁学生课间相撞受伤自担70%损失,学校无责。

  据公开报道,这起案例由上海高院作为校园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两名7岁小学生在课间奔跑返校途中,前方女孩突然变道,后方孩子避让不及相撞,导致前方女孩牙齿脱位,产生6000余元费用。受伤学生家长起诉对方家长及学校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受伤学生突然偏离路线是事故主因,自行承担70%责任;另一方监护人承担30%赔偿;学校日常落实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施救、通知家长并组织调解,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据《民法典》无需担责。[1]

  最高法和地方高院近期释放了什么信号?

  结论:司法信号已经非常明确——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一定担责。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学生自行摔倒、第三人侵权、文体活动受伤、教育惩戒、家长网络侵权等情形。最高法在阐释案例意义时指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应当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2]

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进行综合判断。

  2026年8月,上海高院发布的课间相撞案例再次引发关注。两个案例共同指向同一个事实:学校不是无限责任承担者。只要学校拿出完整的教育管理证据链,法院就支持学校免责。[1]在司法实践中,权责认定的清晰化,既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人们共同的心愿。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秉持严谨态度,将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进行法律上的精准确定。只有这样,才能让教师在尽到教学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从容开展各项教学活动,避免无过错者担责。[2]

  学生课间受伤,学校到底什么时候要担责?

  结论:判断标准是学校有无过错,而不是受伤地点是否在校内。

  从司法实践看,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形包括:教师缺位导致危险无人制止、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送医或未通知家长、对已有危险性行为放任不管等。反过来,如果学校做到了事前有安全教育、事中有巡查管理、事后有应急处置,那么即使学生在课间受伤,也不必然由学校赔偿。

  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六年级学生赵小某放学时在教学楼楼梯上摔倒,牙齿受损,家长起诉学校,认为放学时没有老师维持秩序。法院却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因是学校拿出了完整的证据链: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都有安全卫生教育记录,记录中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事发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和墙面张贴着“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还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2]

  另一个案例中,某小学两个一年级学生在课间走廊玩耍,一个孩子推拉另一个孩子导致对方摔倒、牙齿受损。法院同样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学校有覆盖各时段地点的详细值日安排,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防范教育,事发后也第一时间送医并组织双方家长协商。[2]

  反例同样存在:若学校该巡查没巡查、该制止没制止,例如走廊追逐无人管、校园暴力旁观,法院仍会判决学校担责甚至承担主要责任。所谓“尽职免责”,免责的前提是尽职。

  8周岁以下和8周岁以上,责任规则有什么不同?

  结论:8周岁以下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先假定有责,但能证明尽到职责可免责;8周岁以上学生受伤,家长需自行举证学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不满8周岁的孩子适用“过错推定”,学校要自证清白;8周岁以上的孩子,家长要证明学校有过错。上海高院案例中的两名学生均为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依然能够免责,说明法院对“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并非只看年龄,而是看学校是否真正履行职责。[1]

  对家长的影响是:孩子8周岁以上,如果认为学校有过错,需要拿出老师缺位、设施隐患、管理漏洞等证据,不能再简单以“孩子在校受伤”为由要求赔偿。[3]

  学校要怎么做才能做到尽职免责?

  结论:学校要想免责,必须形成“事前教育—事中管理—事后救助”的完整证据闭环。

  课间打闹、奔跑、摔倒几乎无法完全杜绝,法律也不要求学校成为孩子的“绝对保镖”。但从法院判决看,学校要享受免责待遇,至少要守住三条底线:

  • 事前安全教育: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保留班会记录、家长群提醒截图、每周安全卫生教育记录等文字痕迹。在楼梯、走廊、操场等区域设置清晰的安全提示标识。
  • 事中安全管理:制定覆盖各个时间段、各个地点的值日巡查安排,发现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巡查记录要可追溯。
  • 事后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送医、通知家长、组织调解,并完整记录处置过程。上海高院案例中,学校正是因为“日常落实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施救、通知家长并组织调解”而被认定无责。[1]

  教育部正探索的学校尽职免责制度,为这套证据闭环提供了政策方向。据公开报道,教育部已明确以校方责任保险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有责的“不闹也赔”,无责的“闹也不赔”,避免学校“花钱买平安”。同时鼓励家长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形成双重保障。[3]

  当学校不必再为每一个意外承担无限责任,“完整的课间十分钟”才可能回归。过去很多学校因惧怕担责,倾向于“圈养”学生,限制课间奔跑、取消体育活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后,学校只要做到事前安全教育和警示、事中巡查和管理、事后应急处置和救助,即可依法免责,这为学校放心让学生活动提供了法律底气。[3]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已明确释放信号——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担责。这一司法导向加上制度探索,有望逐步推动学校从“不敢放”转向“有序放”。[2]

  对学生来说,学校管理松绑不等于没有规则。当学校不再充当“无限责任人”,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将成为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学会预判风险、遵守秩序,是课间活动真正要教给孩子的“必修课”。

  家长遇到孩子校内受伤,应该怎么办?

  结论:家长应先固定证据,再谈责任;不要默认“学校全赔”。

  第一步,优先救治并保留全部医疗票据;第二步,尽快调取监控录像,向校方索取安全教育记录、值日安排、事发现场照片等;第三步,记录目击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四步,与学校、对方家长沟通,申请校方责任险或学平险理赔;第五步,协商不成再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解决。

  从法院近年的判决看,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上海高院案例中,致害方监护人承担了30%的赔偿,而不是学校承担。[1]因此,家长平时对孩子进行规则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对于受伤学生的家长而言,监护责任同样存在——孩子突然变道导致相撞,自己也要承担主要后果。

  这种变化在诉讼中体现得非常明显:过去一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多少要赔一点,学校也常常抱着“花钱买平安”的心态私了。但最高法典型案例和上海高院案例共同改变了这一预期。家长若坚持索赔,必须围绕“学校是否有过错”构建证据链,而不是围绕“孩子是否在校受伤”陈述损失。对8周岁以上学生的家长来说,举证责任尤其关键。[2]

  舆论场上,不少网友为“学校无责”的判决点赞,认为这打破了“谁弱谁有理”“谁在学校受伤谁有理”的惯性;也有家长担心,学校免责会不会变成“放任不管”。需要澄清的是,司法上的“无责”并非无条件的放行,而是学校拿出全流程履职证据后的法律结果。[2]家长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学校有没有赔”,而是“学校有没有尽责”。

人群遇到的问题可咨询主体所需材料/证据注意事项信息来源
受伤学生家长孩子在课间受伤,费用怎么追偿班主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医疗票据、监控录像、校方安全教育记录、值日安排、目击证言先固定证据再协商;8周岁以上需自行举证学校过错;不要轻易签放弃追责协议上海高院案例[1];最高法典型案例[2]
致害方监护人孩子在校撞伤他人,是否要赔对方家长、学校、保险公司事发经过说明、监控、费用清单、保险单监护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可申请校方责任险或学平险分摊;及时道歉和协商有助化解矛盾民法典第1188条;上海高院案例[1]
学校和教师如何避免因校园意外被追责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安全教育台账、课间巡查记录、设施检修报告、应急处置记录做到事前教育、事中管理、事后救助,缺一不可;证据留存比口头解释更有效最高法典型案例[2];教育部尽职免责制度探索[3]
学生本人课间活动如何保护自己家长、老师无需材料不突然变道、不追逐打闹、不推拉同学;受伤后及时报告老师;上下楼梯靠右慢行上海高院案例[1]

  关于学生课间受伤担责,家长最常问的三个问题

  Q1:学生课间受伤,学校一定担责吗?

  不一定。学校担责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上海高院2026年8月案例中,7岁学生课间奔跑相撞受伤,法院判受伤者自担70%、致害方监护人担30%,学校因已尽责而免责。家长若主张学校有过错,需提供相应证据。[1]

  Q2:孩子在校受伤,家长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救治并固定证据:保留医疗票据、调取监控、索取校方安全教育与巡查记录。不要在校方责任未明确前签署“放弃追责”或“全额和解”协议。若学校已尽职责,赔偿主要由致害方监护人承担或保险覆盖;若学校有过错,可依法追责。

  Q3:教育部探索“尽职免责”后,学校会不会撒手不管?

  不会。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履行三方面职责:事前安全教育、事中安全管理、事后应急处置。若学校存在巡查空白、设施隐患、未及时送医等失职,仍要担责。校方责任保险只解决赔偿来源,不改变过错责任原则。[3]

  课间十分钟回归,下一步关注什么?

  结论:制度落地需要更细化的操作指引和更完善的保险配套。

  首先,各地是否会将“尽职免责”细化为具体清单,例如课间活动允许范围、设施安全标准、教师巡查频次,将直接影响学校的“敢放”程度。其次,校方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理赔流程需要进一步透明化,同时鼓励家庭购买意外伤害险,避免因一次意外导致家庭经济压力。最后,法院已有案例形成的规则,还需要通过更多公开判决为学校、家长和学生提供稳定预期。

  把课间十分钟还给孩子,不是让学校放弃管理,而是让学校从“无限责任”中走出来,用科学合理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阳光下的奔跑、走廊里的笑声,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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