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偷拍并发布他人视频,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6-08-12 20:24 来源:每日新鲜资讯

  熟人偷拍并发布他人视频,网络平台绝非“中立管道”,根据《民法典》及《网络安全法》等规定,平台若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或明知侵权仍放任传播,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贾冰成都饭局被熟人偷拍事件中,平台的处理方式直接成为公众审视焦点。

  8月初,喜剧演员贾冰在成都某餐厅封闭包间与老战友私人聚餐,被同桌“熟人兄弟”将手机藏于桌缝偷拍,视频经掐头去尾剪辑后上传网络。事件迅速登上热搜,舆论焦点很快从“贾冰酒后失态”转向对偷拍行为的谴责,以及发布视频的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法律依据:平台需履行的“通知-删除”义务

  《民法典》第1194-1197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47-48条:平台发现用户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到本案:贾冰或代理律师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须立即下架未经许可拍摄的私密饭局视频及恶意剪辑片段;若平台明知视频系偷拍侵权、还以流量为由放任传播,则需与偷拍者承担共同责任。

  二、平台的实际义务:区分“公域”与“私域”内容

  直播间、公开活动:属合理传播范畴,平台可正常推送。

  封闭包间、私人饭局:属于法定“私密空间”,视频的原始性质就是侵权内容。平台在审核时,若视频标题带“偷拍”“私人饭局”“掐头去尾”等明显标签,应主动识别并拒绝上架,而非等待投诉后才处理。

  主动审核责任:根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六)项,偷拍并散布他人隐私已属违法行为;平台算法若将侵权内容推上热搜,说明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

  三、审视边界:平台不能以“公众人物”为由推卸责任

  有观点认为“明星应接受更多监督”,但法律明确:公众人物仅在履职、公开活动范围内适当让渡个人隐私。贾冰的饭局既非舞台也非发布会,平台不得以“新闻价值”或“公众兴趣”为由默许侵权视频存续。

  律师指出,餐厅封闭包间属于私密空间,偷拍并传播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平台若以“用户上传、平台不负责”为由不作为,实际上是在为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持,这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四、舆论共识:平台“开关按键”在哪儿?

  “谁给的权力把人家的私密饭局拍下来发网上?”这句高赞评论道出公众质疑。贾冰本人未发长文,只在朋友圈写道:“吃饭喝酒的哥几个,以后还能坐一桌不?”——这句话既是对偷拍者的质问,也是对平台管理现状的拷问:当饭桌变成流量猎场,平台能否守住“不拍、不传、不推”的技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