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两女子组织外教偷越国境为何主犯判七年?

2026-08-12 20:57 来源:社会速览台

  沈阳两女子通过伪造学历、骗取签证,组织二十多名南非人偷渡入境并派往幼儿园非法任教,主犯王越群因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组织人数众多,最终被判处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一、案件核心事实:链条完整的组织偷越国境行为

  犯罪主体与分工:王越群于2014年成立沈阳雪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伙同表妹艾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王越群负责整体策划与运营,艾某某提供帮助,二人形成紧密的犯罪团伙。

  犯罪手段:通过伪造外籍人员大学学历,为其申请中国工作签证;同时利用虚假入学方式,申请来华留学生签证,两条路径并行组织非法入境。

  犯罪规模与去向:先后组织南非籍等外籍人员20余人非法入境,以公司名义派遣至沈阳市浑南区比兹比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非法任教,教育机构按月向王越群支付报酬,再由其向外籍人员分发。

  二、法律定性:为何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行为认定: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入境证件的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构成。王越群上诉称“只是帮办假学历”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微信记录、伪造学历材料等证据驳回其辩解。

  罪名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特定加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量刑逻辑:主犯为何获刑七年三个月

  主从犯区分:法院认定二人系共同犯罪,王越群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艾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加重情节叠加:王越群的犯罪行为同时触发两项加重条款——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多次组织或组织人数众多(本案涉及20余人),两项叠加使其法定刑期从“二年至七年”升格为“七年以上”。

  终审结果:2021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越群上诉,维持原判:王越群获刑七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艾某某获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