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男子秦某在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送医抢救后因家属拔管死亡,但人社局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起诉后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在于“48小时”应从何时起算。
一、争议焦点:“48小时”从何时起算?
家属主张:应以医院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作为起算点,认为抢救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人社局认定:应以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21时27分作为起算点,自该时间至宣告死亡共计48小时46分钟,已超出法定时限。
法院观点:合法医疗文书均可作为初次诊断依据,院前急救病历属于有效文书,其载明的初步诊断时间21时27分即为“初次诊断时间”。
二、法院维持原判的关键法律依据
法规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48小时是刚性限制。
起算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点。
平衡考量:法院认为,设定48小时时限是为了在保护职工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该时间需严格把握。
三、家属选择“拔管”是否影响认定?
死亡时间确认:医院《死亡记录》显示,患者于2025年9月13日22时13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呼吸循环衰竭。
拔管行为定性:法院未将家属“拔管”作为核心考量因素。认定关键在于48小时时限的起算与结束时间,而非抢救行为的终止形式,拔管属家属面对明知无效抢救的无奈选择,不影响死亡时间的客观认定。
类似案例佐证:贵州毕节另一起案件中,家属主张以“脑死亡”时间替代临床死亡时间,同样被法院驳回,认为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