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民警在专案组期间,利用警察身份向嫌疑人亲属索要300万元“打点费”,虽然钱没到手,但法院认定这属于受贿未遂而非诈骗,最终以受贿罪判了他五年有期徒刑。
一、案件核心事实回顾
案情概要: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民警刘某林因欠外债,被抽调至诈骗案专案组后,产生利用办案便利牟利的想法。他伙同公司职员刘某清,以“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嫌疑人”“找关系说情获取法院从轻判决”等理由,向诈骗团伙嫌疑人家属索要300万元。
关键行为:面谈时刘某林出示警官证证明身份,并虚假承诺可以让人在看守所受到照顾、获得轻判等,但家属因心存疑虑未交付财物。
诉讼过程:检察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后改变定性,认定刘某林构成受贿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伙刘某清获刑四年。二人上诉后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为何认定为受贿罪而非诈骗罪
核心逻辑:法院裁判理由指出,刘某林系公安民警,其承诺事项虽超出自身职权和能力范围、属于虚假承诺,但他的警察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存在“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嫌疑人家属正是基于对他公职身份的认知才进行接触。
交易本质:刘某林出示警官证、透露在办案件信息,正是为了强化对方的这一认知进而索取财物。双方在本质上成立的是“权钱交易”关系,而非单纯的欺骗关系,因此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认定:同案人刘某清与刘某林共谋后,积极联系家属、出面商谈交易条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家属未交付钱款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属于受贿罪未遂。
三、本案的法律警示意义
索贿未遂仍须担责:刑法规定索贿本身应从重处罚,未遂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等于无罪。本案释放了明确信号:公职人员只要着手实施索贿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即便实际未收到财物,同样难逃刑事追责。
虚假承诺不影响定性:即使行为人无能力兑现承诺,只要其利用公职身份进行交易,法律认定的是“交易关系”的性质而非“交易能否兑现”。这体现了对公权力廉洁性的严格保护。
对公众的提醒:刑事案件审理有法定流程,不存在花钱“摆平案件”的捷径。若遇自称执法人员提出花钱疏通关系的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举报,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