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东来因租约纠纷关闭年销20亿的许昌生活广场店,本质上是合同法框架下的商业抉择:房东有权依据市场行情提价,胖东来也有权拒绝续约,这场博弈最终演变为双方对“公平”定义的严重分歧。
一、法律定性:租约到期不续租属合同自由,不构成违约
商业租赁合同的自由原则:胖东来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提出新的租金要约,胖东来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商业租金涨幅上限,房东的报价只要是基于市场判断而非胁迫手段,就属于正常的商业谈判范畴。
“显失公平”制度不适用于此:中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才可申请撤销合同。胖东来与房东的租约纠纷中,租金上涨发生在合同续约谈判阶段,而非缔约当时,且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该店租约问题已延续十余年,早已超出可追诉的法律时效。
多产权分散签约的法律风险:该商场物业属于原轻纺城拆迁后形成的分散产权,数十个小房东各自持有铺位,胖东来需分别签订租约,这使统一谈判变得极其困难。个别房东利用手中产权优势要求畸形高价,而这种“少数牵制多数”的分散产权结构,正是此次法律纠纷的根源。
二、合同漏洞归责:胖东来内部管理失误的法律后果
员工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签约:于东来公开承认,2015年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未执行公司规定的“统一打包签约”制度,导致个别租户的租金条款脱离市场公平范围。在法律上,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过错,但已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胖东来无法单方面解除或修改。
进退两难的合同困境:由于合同已签,胖东来若中途退租需支付巨额违约金;若继续经营,则需承受不公平的租金条件。这种“退也退不成、干也不舒服”的局面,正是合同条款缺乏弹性的典型法律后果。
法律教训:企业在租约管理中必须做到“统一谈判、统一条款、统一签约”,否则分散的产权结构极易被部分房东利用,形成法律上的被动局面。
三、契约精神与企业价值观的法律边界
法律不保护“情绪”,但保护“选择”:于东来强调“公平正义是底线”“信仰和开心永远第一位”,这种价值观导向虽然富有理想主义色彩,但在法律层面,胖东来拒绝续约是完全合法的商业自主行为。法律只保证合同公平,不强迫一方接受不满意的交易条件。
从承租方到物业持有者的战略转变:面对租赁市场的不确定性,胖东来已投入近65亿元自有资金建设“梦之城”自持商业综合体,这是一种通过法律上取得所有权来彻底规避租赁风险的战略选择。
行业启示:实体零售必须重视租约合规管理,建立统一的产权谈判机制;同时,企业应关注“自持物业”的法律保护优势,通过获得物权来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