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柳某谎称能轻判索贿为何定为受贿罪而非诈骗罪?

2026-08-13 11:09 来源:每日新闻视点

  重庆一民警柳某谎称能通过“打招呼”“找关系”帮嫌疑人轻判,向家属索要300万元,虽因家属疑虑未得逞,但法院最终以受贿罪(未遂)判其五年——关键不在于他有没有能力兑现承诺,而在于他利用警察身份建立了“权钱交易”关系。

  一、案情回顾:从“虚假承诺”到“索贿未遂”

  核心事实:重庆某区公安局民警柳某,2022年6月被抽调到诈骗案专案组后,因外债压力大,伙同公司职员胡某,以“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嫌疑人”“找关系争取轻判”“监狱服刑期间找人照顾”等理由,向两名诈骗嫌疑人的家属索要300万元“打点费”。

  关键动作:柳某在面谈时主动出示警官证以证明身份,并透露在办案件的内部信息,强化家属对其“公权力影响力”的认知,但实则明知自己并无相应职权或人脉资源。

  未遂结果:两名家属因对柳某的职权影响力心存疑虑,始终未支付款项。2022年7月8日,柳某、胡某被抓获归案。

  二、定性争议:为何不是“诈骗罪”而是“受贿罪”?

  检察院与法院的分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最初以诈骗罪对柳某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罪名应为受贿罪。

  受贿罪的核心逻辑:法院指出,柳某的警察身份与“能帮嫌疑人轻判”的承诺之间,在一般公众认知中存在关联性。家属愿意坐下来谈判,正是忌惮其公职身份和执法权限——双方本质上建立的是“权钱交易”关系,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处分财产。而本案中,家属并非单纯被柳某的谎言欺骗,而是基于其警察身份产生了“花钱买通公权力”的交易意图。即便柳某的承诺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无力兑现,其利用身份索取财物的行为仍属索贿,而非骗取普通财物。

  三、为何不按“索贿未遂”从宽处理?

  索贿从重与未遂从轻的综合评价:根据《刑法》规定,索贿比普通受贿处罚更重;犯罪未遂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后,对柳某以受贿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犯胡某作为共犯,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万元。

  判决的警示意义:该案明确传递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即使未实际拿到钱,同样难逃刑事追责”的信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