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2026-08-13 18:44 来源:新浪心理疗愈室

  郑州一桩房产纠纷案近日宣判:哥哥为帮侄女上学将房子借给弟弟并过户,弟弟却在诉讼期间以40万低价将房子卖给同居女子,法院最终认定买家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归还哥哥。

  一、案件核心:借房上学反被低价转卖

  2018年,哥哥陈某甲为帮弟弟陈某乙的孩子入学,将房屋以“赠与”形式过户至弟弟名下,双方签订《赠与(借房)协议》,约定2024年孩子入学后半年内归还。孩子顺利入学后,弟弟不仅拒绝归还,还偷偷将房屋抵押借款。2025年5月哥哥起诉,诉讼期间弟弟竟以40万元明显低价将房屋卖给女子刘某丁并完成过户。哥哥紧急追加刘某丁为被告,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二、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四重理由

  实际权利人确认:哥哥提交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一直是房屋实际管理者和出租人,钥匙始终由自己持有,弟弟仅为名义登记人

  无权处分认定:法院认为《赠与(借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借用目的和返还义务,《赠与合同》仅为办理过户的形式需要,并非真实赠与意思,弟弟擅自卖房属无权处分

  买家不满足“善意”要件:刘某丁曾与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兄弟二人的母亲出庭作证证实刘某丁早已知晓房屋背景,属于明知房屋权属纠纷仍购买

  未支付合理对价:合同价40万元远低于市场挂牌价,转账记录显示50万元实际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而非哥哥,无法证明支付了合理对价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警示

  最终判决:法院确认哥哥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弟弟与刘某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刘某丁须在十五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回哥哥名下

  善意取得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不知情);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本案中三个条件均未满足,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务提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确定物权的唯一依据。房屋买卖时务必核实真实权属、确认价格合理;亲属间借名登记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属,避免因信任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