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结婚8年三孩非亲生”案司法鉴定结果已确认无亲子关系,当事人韦先生将于8月17日索赔31万并起诉离婚,此案再次将“欺诈性抚养”的预防与法律应对推至公众讨论焦点。
一、核心警示:欺诈性抚养并非个案,法律定性明确
定义与性质: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子女非对方亲生却故意隐瞒,导致对方在受欺骗状态下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法律上被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支撑:《民法典》第1091条将“其他重大过错”列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司法实践中长期隐瞒与他人生育的事实即属此项;第1043条明确了夫妻忠实义务。
当前案件焦点:韦先生案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与个人鉴定一致,均排除亲子关系,女方拒不认可也未能提供反证,此情形下法院可依据司法解释第39条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关键预防:从日常细节识别风险,借助正规渠道验证
留意行为异常信号:韦先生自述前妻曾四次拔掉行车记录仪电源线、家中监控频繁断线,其父还撞见声称去面试的妻子与陌生男子同行,这些反常行为是潜在风险的早期预警。
信任不能替代科学验证:若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应果断通过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个人委托的鉴定报告虽可能面临对方质疑,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仍可发挥关键作用。
保存抚养支出凭证:日常生活中的银行转账记录、学费缴费单、医疗费票据等,在主张返还抚养费时是核心证据,应养成长期妥善保存的习惯。
三、法律应对:三路并进,系统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路:追索抚养费返还: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原则,受欺诈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可要求对方全额返还8年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计算标准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及实际支出凭证。
第二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欺诈性抚养给受欺诈方造成的人格尊严伤害和精神痛苦,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多根据过错程度、欺骗时长、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第三路:离婚时的财产倾斜: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因“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获得倾斜照顾,实现少分或不分给过错方的效果。